第十八条 推广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推广联盟各成员约定知识产权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二)在具体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书中应当明确该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秘书处备案;
(四)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需由理事会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