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协议的生效和其它
(一)推广联盟各成员单位之间因以联盟的名义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各方;
(二)本章程在第一次推广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各推广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推广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推广联盟终止前,须经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联盟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商议补充文件与本章程同等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推广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