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_省农业院校科技推广服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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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推广联盟成员
2014-10-17 11:16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第九条  推广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组织及广大农民提供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的省内农职高专院校为推广联盟成员,并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十条 推广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遵守推广联盟协议;

(二)从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省内农职高专院校。

第十一条 推广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推广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提名推荐推广联盟成员;

(三)对推广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四)优先享受推广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获得推广联盟农业科技服务优先权;

(六)自由退出推广联盟的权利。

第十二条  推广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拥护、遵守推广联盟协议;

(三)共同致力于推广联盟的建设;

(四)未经推广联盟书面许可,各成员不能以推广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或业务;任何成员违反本约定,给其他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服从推广联盟领导,执行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推广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每个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联络员一人,负责与秘书处联系。

第十三条  推广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推广联盟的书面申请;

2.介绍材料,法人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优势;

4.加入推广联盟的承诺。

(二)加入推广联盟的程序

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申请,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会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

(三)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黑龙江省农业院校科技推广服务联盟合作协议”,即成为推广联盟的正式成员。

第十四条  推广联盟成员的退出

成员退出推广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所有成员通报。

第十五条  推广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凡推广联盟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理事会议或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出予以除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推广联盟成员做出除名的决定;

(二)推广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联盟协议,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第十六条  推广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应按照所签订的相关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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